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非权威解读
先说结论:这个文的出台,受损最大的是以京东(网银支付)为首的没有背后银行支持的做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支付,短期收益的是不思进取的商业银行,长期收益最大的是第三方支付和银行的结合体(网商银行+支付宝,前海微众银行+微信支付)。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解读:这一条说的是办法出台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客户电子设备不与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客户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解读: 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支付机构的含义、 网络支付业务的含义。办法里所说的网络支付业务,要同时具备四个特征: 1、为收付款客户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主体是支付机构; 2、客户发起支付指令所借助的是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 3、支付指令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即客户的电子设备经由公共网络信息系统与相关后台系统进行交互并传递支付指令。因此,支付指令发起过程中,客户的电子设备不需与后台系统交互的支付业务不属于本办法规范范畴(例如,基于手机NFC功能的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业务等); 4、支付指令发起过程中,付款客户的电子设备不与“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进行交互。 本条也解释了“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的电子设备,其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完成支付指令的生成、传输及处理。此类设备通常布放在收款客户经营场所,付款客户需亲临收款客户经营场所完成支付。 第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原则,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支付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解读: 支付机构可以通过传统跳网银或者快捷支付模式,基于客户银行账户办理网络支付业务;也可按规定基于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另外说明了 支付账户的含义。
